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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租赁合同
北京新天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书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北京五环路内区域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车损超过5000元时,承担不低于50%的车辆损失)。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分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车损超过5000元时,承担不高于50%的车辆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它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它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它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它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全部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押金不予退还:
①提供虚假信息。
②拖欠租金或其它费用。
③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④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高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9、预售权期限7天一更新,如联系不上承租方或承租方有拖欠租金行为,出租方有权委托银行对承租方的预售权进行扣款。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特别约定
根据本合同第十条内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1、承租方租车期间,必须加注93#以上汽油。
2、承租方严禁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在出京期间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如须由出租方前往解决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食宿等)由承租方负担。如在当地修理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承担修理费用的50%。
4、承租方无权将所租车辆交给第三者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5、承租方严禁使用所租车辆进行营业性质的运输、非法活动、运输危险品等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并赔偿给出租方造的损失(包括车辆被扣期间的租金)。
6、承租方由于操作不当,失于检查,车况出现异常或故障时未通知出租方维修仍然行驶,而造成的机件损坏,均应由承租方承担修理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停运损失。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将交通管理部门结案证明材料及安委会证明送交出租方,用以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在保险赔付之前修车、人员伤亡、拖车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先行支付,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再返还给承租方。未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未及时通知出租方造成最终未能保险索赔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负。
8、承租方丢失出租方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件、标志和牌照、钥匙等物件时,除交纳补件所需费用外,另付违约金500元。造成车辆停驶的,承租方应承担停运损失。
10、出租方在承租方还车后暂扣1000元人民币作为交通违章暂扣款,经出租方查询无交通违章,三十天后如数退还承租方。如有交通违章,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前去接受处理,如通知后十日内还未接受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为此出租方有权扣留违章押金1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违章罚款。
租赁车辆移交清单
始 租 车 辆 |
替 换 车 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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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 |
厂牌型号 |
牌照号 |
厂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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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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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颜色 |
限驶里程 |
车身颜色 |
限驶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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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里程 |
入库里程 |
出库里程 |
入库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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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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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格内划√为完好,划×为无或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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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接 |
还 |
项目 |
接 |
还 |
项目 |
接 |
还 |
项目 |
接 |
还 | ||||||||||||||||
左前大灯 |
左后转向灯 |
仪表盘 |
空调工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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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前大灯 |
右后转向灯 |
收录机 |
行驶系工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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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前小灯 |
左后刹车灯 |
座套 |
悬挂工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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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前小灯 |
右后刹车灯 |
<, /TD> |
脚垫 |
制动系工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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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前转向灯 |
雾灯 |
天线 |
转向系工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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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前转向灯 |
棚灯 |
防盗器 |
年检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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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后视镜 |
四门把手 |
灭火器 |
车船税讫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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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后视镜 |
四门摇把 |
千斤顶 |
绿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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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前轮鼓盖 |
座椅 |
轮胎扳手 |
行驶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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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前轮鼓盖 |
烟灰缸 |
备胎 |
养路税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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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后轮鼓盖 |
后视镜 |
报警器 |
购置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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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后轮鼓盖 |
点烟器 |
发动机工况 |
全车钥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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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车驾驶员: 交车人员: 年 月 日 时 |
还车驾驶员: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时 | ||||||||||||||||||||||||||
租赁车辆外观损伤图 ①前挡风玻璃 ②后挡风玻璃 ③前机器盖 ④后箱盖 ⑤后号牌 ⑥前号牌 ⑦四轮钢圈 ⑧备胎钢圈 ⑨备胎 ⑩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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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甸店: 010-82087577、010-82087677 传真:010-62055432
地址: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院阳光丽景7号楼底商23-11
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承租方 |
保证方 | |||
姓名: |
姓名: | |||
住址: |
住址: | |||
电话/手机: |
电话/手机: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及电话: |
单位地址及电话: |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
驾驶证档案编号: |
驾驶证档案编号: | |||
□现金: 元 租金标准: 元/日 元/月 元/年 收取押金: □信用卡卡号: 收款人: 有效期: 保险号: □其它 | ||||
承租车辆 辆 |
承租期限: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 |||
交费时间 |
租金 |
收款人 |
交款人 |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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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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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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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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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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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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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赔偿及其它事项: | ||||
清退押金___________元 领款人___________ |
清退押金__________元 领款人___________ | |||
承租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和特别约定及《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租赁车辆移交清单》所列项目确认无异议。并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及_____________元留作抵押。
出租方: 承租方: 保证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